第八条

有效

城市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湖泊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填占、污染等侵害城市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处理,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罚的信息。

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