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城市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湖泊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填占、污染等侵害城市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处理,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罚的信息。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