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城市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分为水域范围、环湖绿化范围、外围建设控制范围。水域范围、环湖绿化范围、外围建设控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进行勘界,设立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