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城市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承担水利、湿地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建设、规划、农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财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等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湖泊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