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限制利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水域范围不减少,湖岸环境得到优化,水质达到规定标准,并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为保护目标。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