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湖泊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甘棠湖、南门湖、白水湖、琵琶湖、芳兰湖、八里湖、赛城湖等市辖区湖泊应当列入城市湖泊保护名录。县(市)实行城市管理区域内的湖泊,由县(市)人民政府拟定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湖泊保护名录的其他湖泊的管理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