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和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