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和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