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湖泊生态保护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湖泊的监测、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城市湖泊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