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湖泊流域范围内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对已有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搬迁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