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城市湖泊流域范围内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对已有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