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湖泊投饵投肥进行水产养殖,实行人放天养。

城市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开设屠宰厂。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厂,依法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城市湖泊流域内从事种植业,应当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