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十里河、濂溪河、龙开故道、蛟滩河、沙河、长河等城市湖泊出入湖河道的监管,疏浚河道,监测水质,运用截污治污、调水引流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改善河道水环境质量,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入湖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湖泊水质恶化源头倒查机制。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