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湖泊临湖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科学规划,布局、高度、密度、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城市湖泊环境相协调,严格控制天际线,严格控制与环湖绿化范围的距离,预留出城市湖泊的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