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环湖绿化范围内除生态绿道及附属公共设施和景观外,禁止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