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信江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