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污染信江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