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农业、林业、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海事、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