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营水上餐饮,组织水上娱乐、洲滩野炊、露营的,或者在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组织旅游、游泳、垂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水上娱乐、洲滩野炊、露营,或者在一级保护区旅游、游泳、垂钓、洗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