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信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船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立即驶离,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