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破坏草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按照破坏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