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分散养殖或者放养畜禽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