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