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立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定期巡查制度。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巡查由鹰潭市各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