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清理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域内影响水质和水生态保护的漂浮物,依法拆除、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内的违法建筑物、设施和菜地等。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