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信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