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信江水域及两岸防洪堤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半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电鱼、毒鱼、炸鱼;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