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依法划定的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因取水口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