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经依法划定的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因取水口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