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用于市、县级城区供水的信江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准保护区。用于企业及乡镇供水的信江饮用水水源,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准保护区。

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