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用于市、县级城区供水的信江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准保护区。用于企业及乡镇供水的信江饮用水水源,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准保护区。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