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水源涵养保护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水源涵养保护工作的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