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