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