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整体优化与重点治理相结合、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相结合的机制。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