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涵养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流交界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