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开发利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