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涵养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在依法划定为旅游区域的草原内,除许可的旅游项目和活动外,禁止以下行为:(一)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旅游设施及项目;(二)超出旅游规定范围和路线的碾压、践踏等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三)野外宿营、野炊等行为;(四)其他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