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和保护基本草原,严守草原生态红线。坚持退耕还草、退牧还草,实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

对具有特殊生态功能和适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采取围栏封育等措施,予以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