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的应急救护、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工服务、扶贫济困、防灾救灾和志愿服务等人道救助服务,依法开展红十字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