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予以支持,鼓励建立兼职副会长单位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省红十字会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红十字工作协调机制,促进京津冀红十字事业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