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第九条有效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委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作为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顾问,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