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总工会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