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第十条有效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用人单位各工会小组负责人担任;没有工会小组的,由用人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等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推荐一名职工担任。对暂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在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