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