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