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对所在单位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