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对所在单位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