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办结后十五日内向发出建议书的工会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