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办结后十五日内向发出建议书的工会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