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向实名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实名投诉举报人对处理情况有异议的,告知其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