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向实名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实名投诉举报人对处理情况有异议的,告知其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