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出意见书的工会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情况和改正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