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受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可以进行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如实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现场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委员同时在场。必要时,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派员参加调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