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口头提示;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问询函》。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问询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