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公布工作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或者已经进入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程序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于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