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事项有:

(一)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二)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三)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

(四)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五)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七)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八)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九)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