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