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

(二)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三)办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